运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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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条款:
1.依照下面载明之条款,天拓货运及其从业人员及代理商对若干货品之损失和损坏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天拓货运方面必须承担之责任,则负责赔偿金额,限于载明之金额范围内。因此请托运人对责任及瑕疵无法明确归扬程快递者,于任何运送环节区域,自行投保。
2. 天拓货运负责随时接受托运人要求在双方同意目的地之间运送除本条款11条规定之外的任何数据或货物。托运人有义务依照费率标准付清运费。天拓货运保留使用任何路线和程序运送数据或货品之权利,亦可由继续之运送者依其搬运、储存和运送方法办理数据或货品之传送。
3. 天拓货运将随时通知并拒绝为托运人运送任何天拓货运无法接受承运之货品(详阅第11条)。依行业通则,天拓货运随时有权检查托运人所委托运送之货品,在实施此项权利时,天拓货运并不保证需要运送的货品,运送到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时不会触犯本国或这些国家之法律。
4. 天拓货运任何运送报价费率系包括自起运地至目的地之运输费用、提货派送费用等,但不包括目的地城市或国家对该货品所征收的有关税费及相关费用。因所托运货品而引起有关海关或相关单位的扣留、罚款、以及其它意外损失情况,此托运人应负责赔偿天拓货运因衍之罚款或损失。
5. 包装属于托运人当然责任,由于包装不当以致数据或货品损坏及遗失,应属托运人应自行承担之责任。天拓货运对因包装不善、收件人地址不详、不正确等,将不承担运送延误、破损或遗失的赔偿责任。
6. 托运人必须如实申报托运内容,并在托运单上准确、详细填写各项相关内容,否则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将由托运人自行承担,本托运单的第五联即寄件人联是交托货品的凭证,凭此联可在自交托资料或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在交托天拓货运办公地点办理查询,逾期不再受理。
7. 天拓货运仅是负责运送属于托运人之资料或货品,托运人应据此承诺,保证接受上述合约条件。如果由于托运人违反本合约以致天拓货运遭受损失和产生费用,将由违反本合约之托运人负责赔偿天拓货运之相应损失。
8.天拓货运对于其保管、控制期间托运人之货品负责。因货品运送途中延误所造成托运人所损失,而此项延误并非天拓货运所能控制,如:航班取消、延误、交通事故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则天拓货运将不承担责任。
9. 天拓货运对托运无保价货品损害赔偿支付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100元人民币或其同等金额。如货品实际价值高于100元人民币时, 托运人应向天拓货运申明价值并投保,天拓货运将根据所申明价值收取保价费。货品是否保价由托运方自愿选择。如需保价,应据实填写保价金额并交纳保价费。保价货品如损失、损坏或短少,托运人有义务向天拓货运提供能证明货品价值之相关文件,天拓货运将按照据以计算实际损失之价值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100美金。天拓货运对于货品的商业价值和货品的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
10.托运人向天拓货运要求有关义务及责任索赔,须于货品到达目的地之日起30日内(超过30日将视为自动放弃此项权力)。30日内得以书面形式在交托地向天拓货运提出,并随附相关证明材料,索赔的要求只有在运费已付清的情况下方可受理;索赔金额不得与运费相抵消。
11. 天拓货运对下列之物品拒绝承运:国家明令禁运货品,有碍风化之书报照片、货币、贵重金属、各类有价证券、古董文物、毒品军火、信函等。任何托运人委托天拓货运运送此类项目,并因此使天拓货运遭受相关国家或地区法令法规处罚,应由托运方赔偿天拓货运因此而产生之全部相关国家地区或个人向天拓货运索赔罚款等。天拓货运将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处理此项货品,包括置放、退还或依相关国家地区法令法规销毁等。本合约第2条之检查权适用于本款条文。
12. 天拓货运并非航空事业者,本文系是根据1929年《华沙公约》和以后年份之运送条约和立法而制定。天拓货运仅为担任托运人之代理者,负责将数据或货品交给指定之航空公司,并且并不影响其代位求偿之普通权力,天拓货运有权向航空公司收回因丢失,损坏或支付费用之赔偿金。对托运人所遭受之损失,由天拓货运代表委托索要赔偿。